
重慶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指南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1.1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23〕1721號)、《重慶市新能源汽車便捷超充行動計劃(2024—2025年)》等文件要求,結合2024年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實際情況,特修訂2025年版技術指南。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規定了超充基礎設施在選址及布置、充電設備技術、儲能系統技術、V2G技術、供配電技術、安全、環保、驗收和整站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技術要求。
1.2.2 本指南適用于全市超充站、充儲一體化站和V2G示范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
1.3 規范性要求
1.3.1超充站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 50966-2024-2024)、《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重慶市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
1.4 術語和定義
1.4.1 超充
指以單槍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一種大功率充電技術,充電功率達到480kW及以上,充電電流達到600A及以上。
1.4.2 超充設備
指采用充電主機加充電終端的分體式結構并可靈活配置多個超充槍和快充槍的成套充電設備。超充槍額定最大功率不低于480kW且最大輸出電流不低于600A,快充槍額定最大功率不低于180kW且最大輸出電流不低于250A。支持對多個充電接口的輸出功率進行動態分配和超充優先的功率分配策略,可以靈活滿足不同車型充電需求和電力資源的高效利用。
1.4.3 超充站
指配置了超充設備及其相關的電氣與智能化設備、配套設施等并可同時為多輛電動汽車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充電站,且應向所有品牌超充車型開放超充服務能力。
超充站新建指在沒有充電設施的場地全新規劃建設的超充站;超充站擴建指在現有超充站增加超充設備及相應電力容量的超充站;超充站改建指在現有充電站通過增加超充設備及相應電力容量并替換原有充電設備的超充站。
1.4.4 充儲一體化站
指配置了儲能系統的超充站,可采用獨立儲能設備或由儲能系統、充電主機、充電終端等組成的成套設備,儲能配置規模不低于超充站總裝機功率的10%、放電時長不低于1小時、容量不小于200千瓦時。
1.4.5 “充儲泊配”示范項目
指建設配置超充設備、儲能系統、智能泊車、新能源汽車展示,并與電網融合互動的超充站,并與綠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為一體的示范項目,可提高電網調峰調頻、安全應急等響應能力。
1.4.6 V2G
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通過充放電設備與公共電網或儲能系統相連,作為儲能單元參與公共電網或超充站微電網供電的運行方式,并實現雙向能量流動。
1.4.7 V2G示范項目
指在公交場站、園區、港口、學校、醫院、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場地建設具有V2G功能的充電樁并開展雙向充放電示范應用的項目。
1.4.8 超充示范站
指充電槍全部配置超充槍,其中每個超充槍的充電功率達到480kW及以上、充電電流達到600A及以上的超充站。
2 選址及布置
2.1 選址布局
2.1.1 超充站的規劃選址應符合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布局原則要求。
2.1.1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充電車位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10%。
2.1.3 超充站的布局規劃應有前瞻性,應考慮未來充電車位增加的可能,預留適當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預留充電車位應與擬建設充電車位進行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避免建設在道路不暢、周邊無建成區的場地內,不應扎堆建設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若需要在同一場所建設多座超充站,應采用獨立的充電設備、標志標識、消防及安全監控等配套設施,應設置獨立出入口。
2.1.4 超充站應設置獨立的充電區域并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2.1.5 具備光伏發電系統和遮雨棚的超充站,光伏發電系統應與遮雨棚結合建設。
2.1.6 超充設備應小型化設計,不影響停車位利用,不占用有效的停車面積。變配電設施可利用停車場周邊邊角地、閑置場地等放置,盡量避免占用既有停車位。
2.1.7 超充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GB/T 50966-2024的3.2及4.1.9章節相關要求。
2.2 標志標識
2.2.1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消防設施標志應明顯、清晰,并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3-2009)、《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JTG D82-2009)、《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2015)、《安全標志及使用導則》(GB 2894-2008)、《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關要求。
2.2.2 建設在公共停車場的超充站應引導分區管理,將充電車位與燃油汽車停放車位分區布局,并通過標志引導車主按類停車,標志內容應明顯提示禁止燃油車占用充電車位。
2.2.3 充電車位應有明顯標識,車位線清晰醒目,配置車擋或阻車器,地面宜硬化。超充車位應有差異化專用標識,宜標注紅色或其它醒目顏色與快充車位形成明顯區分,可標注“超充車位”等差異化充電服務能力信息。
2.2.4 超充站應在明顯位置明示運營機構的名稱、運營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熱線、求援電話等,可設置電子標牌顯示實時電價和服務費等內容。
2.2.5 超充站應設置提示用戶注意電氣安全、安全操作等信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充電操作指引。
2.2.6 超充站統一采用“重慶捷充”公共超充基礎設施品牌標識,設置在戶外立牌、路口指引牌、門頭、廣告牌、燈箱等位置,直觀醒目。
3 充電設備技術
3.1 基本要求
3.1.1 超充設備應保證車樁之間正確的充電連接,導引電路、充電時序及相關安全要求符合GB/T 18487.1-2023、GB/T 18487.5-2024的相關規定。
3.1.2 超充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應滿足GB/T 18487.2-2025的規定,保證充電設備與人、車交互操作安全。
3.1.3 超充終端和快充終端的車輛插頭應符合GB/T 20234.1-2023、GB/T 20234.3-2023或GB/T 20234.4-2023的規定。
3.1.4 超充設備與車輛電池管理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GB/T 27930-2023或GB/T 27930-2023.2-2024的規定。
3.1.5 超充設備與電動汽車之間的計量方式、計量精度要求應符合GB/T 29318-2024的要求。
3.1.6 超充設備與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應符合GB/T 34657.1-2017的相關規定。
3.1.7 超充設備與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的協議一致性測試應符合GB/T 34658-2017的相關規定。
3.1.8 超充設備的技術要求應符合NB/T 33001-2018的規定。
3.1.9超充設備的制造商應提供具有充電設施CMA或CNAS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委托試驗或型式試驗報告。
3.2 技術要求
3.2.1 超充設備各充電接口輸出電壓范圍應至少覆蓋300V—1000V,并具備升級支持更大電流的能力以匹配超充車型充電技術迭代需求。
3.2.2 超充設備的能效應符合以下要求。
| 技術指標 |
1級要求 |
2級要求 |
|
| 充電效率 η |
20≤負載率≤50% |
93%≤η |
92%≤η<93% |
| 50%<負載率≤100% |
95%≤η |
94%≤η<95% |
|
| 待機功耗 Ps(W) |
/ |
≤15+14n+0.005%Pn |
≤20+16n+0.005%Pn |
| 注1:n為充電設備所帶充電接口數量。 注2:Po為直流實際輸出功率,Pn為直流額定輸出功率,Ps為待機功耗,單位均為W。 |
|||
3.2.3 可采用全液冷超充或其他先進冷卻技術來提升充電過程中的噪聲抑制水平,超充設備的噪聲最大值應符合2級要求,全液冷超充設備的噪聲最大值應符合1級要求。
| 技術指標 |
1級要求 |
2級要求 |
| 噪聲最大值A(dB) |
環境溫度25℃時, A≤60 |
環境溫度25℃時, A≤75 |
3.2.4 超充設備的充電主機和充電終端外殼防護等級須支持IP54及以上,場地環境較為惡劣的應支持IP55及以上。
3.2.5 超充設備內的印刷線路板、接插件等部件應進行防潮濕、防霉變、防鹽霧處理,其中防鹽霧性能(試驗時長)應達到96小時及以上。
3.2.6超充設備應采用長壽命、高可靠、高安全產品,設備設計壽命達到10年以上。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對可靠性要求更高的超充站,可采用全液冷超充或其他高可靠技術,降低后期維護成本。
3.2.7 超充設備應支持遠程調節功率和設備控制策略、大功率充電通訊協議等的軟件版本升級,主機、終端、功率模塊等部件應具備遠程在線升級功能。
4 儲能系統技術
4.1 儲能設備的功能和性能應符合GB/T 36558-2023的規定,并網性能應符合GB/T 36547-2024的相關規定。
4.2 儲能設備及其儲能電池、電池管理系統、儲能變流器等應通過型式試驗。
4.3 應選用安全、穩定、智能的儲能設備,具備自動斷電保護功能,且符合消防、安全防護和電氣安全等要求,確保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下不對周邊造成人員、財產損失。
5 V2G技術
5.1 具備V2G功能的充電設備應符合GB/T 18487.1-2023、GB/T 27930-2023、GB/T 27930-2023.2-2024、NB/T 33001-2018、NB/T 33021-2024等相關要求。放電狀態下,應支持不小于15kW的放電輸出功率并根據充放電管理系統動態調節。
5.2 支持V2G工況的充電設備可根據電動汽車、有序充電管理系統的指令進行充放電設定,并讀取電動汽車提供的數據,動態調整充放電參數,完成充放電過程。
5.3 支持V2G工況的充電設備應具備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調節,離并網切換以及電能質量控制等功能。
5.4 V2G示范項目應配置支持V2G工況的充電設備或儲能系統,實現公共電網能量雙向有序流動或通過儲能系統參與放電能量的消納存儲,形成實際放電收益。
6 供配電技術
6.1 超充基礎設施接入電網公共連接點的電壓偏差、電壓不平衡度和諧波分量應在允許范圍內,符合GB 50966-2024和GB/T 29316-2012的有關規定。當不符合規定時,應采取有效的電能質量治理措施,減小其對公用電網的影響。
6.2 變壓器能效等級應滿足GB 20052-2024的要求。
6.3 超充站所有控制供電回路、照明回路以及輔助供電回路均需配置A型漏電保護斷路器,且剩余電流保護額定動作電流為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7 安全要求
7.1 防雷和接地安全
7.1.1 超充站防雷與接地應滿足GB 50057-2022和GB 50065-2011的規定。
7.2 消防安全
7.2.1 超充站應按照GB/T 50966-2024的要求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或滅火設施。
7.2.2 超充站應與加油、加氣、加氫站及其他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區域保持一定安全間距,應符合GB 50156-2021和GB 50067-2014的規定。
7.2.3 充儲一體化站的儲能系統消防設計應符合GB 50016-2025和GB 51048-2014的規定。
7.3 數據安全
7.3.1 超充站的數據網絡應具備信息安全防護功能,確保全信息鏈路安全可靠。硬件級別可具備防盜、防物理攻擊、防截取等功能;軟件級別可具備安全設計、入侵和病毒防護、隱私保護、計費安全、傳輸加密與備份、認證與鑒權等功能。
7.3.2 超充設備應具備防止非授權用戶進行訪問、防止信息泄露與非法篡改、防止軟件包被篡改及漏洞管理等能力。
7.4 監控安全
7.4.1 超充站應設置充電監控系統和環境監控系統。可配置邊緣物聯感知計算終端等基礎安全監管檢測裝置,實現對場站全方位監管,出現煙霧、火焰、水浸、積雪、人為等安全隱患時,能夠實時告警。
7.4.2 超充站的充電監控系統應能實時采集各充電設備的信息,記錄故障信息和充電過程的電壓、電流曲線等數據,應具備越限報警和歷史數據的存儲和查詢。
7.4.3 超充站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平臺,實時監測站內充電狀態、充電功率、車輛VIN碼、車輛SOC及電量、儲能出力等數據,并具備功率柔性可調、事故上報、安全預警等功能。企業級平臺應按照DB50/T 1507-2023相關技術規范與重慶市數字捷充平臺互聯互通,并按要求實時推送相關數據。
8 環保要求
8.1 電磁環境
8.1.1 超充站的電磁環境水平應符合GB 8702-2014的規定。
8.2 噪聲控制
8.2.1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的第4條及第5條,超充站噪聲限制如下表所示。
| 各類區域噪聲標準值 單位:dB(A) |
|||
| 類別 |
晝間(6:00—22:00) |
夜間(22:00—6:00) |
|
| 0 |
50 |
40 |
|
| 1 |
55 |
45 |
|
| 2 |
60 |
50 |
|
| 3 |
65 |
55 |
|
| 4 |
4a |
70 |
55 |
| 4b |
70 |
60 |
|
注:0類標準適用于康復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標準適用于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標準適用于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標準適用于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9 驗收要求
9.1.1 超充站的驗收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20)、《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現場檢驗技術規范》(NB/T 10901-2021)的要求,重點針對超充設備的基本構成、充電功能、安全防護、充電接口、互操作性和通信協議等參數進行現場檢測,并查驗超充設備的委托試驗報告或型式試驗報告,確認其技術指標與本指南中技術要求的符合情況。
9.1.2超充站正式運營前,建設運營企業應向重慶市數字捷充平臺提交充電功率和充電電流的服務能力現場測試報告。
10 超充站典型設計要求
10.1超充站
10.1.1 建設規模
建設充電槍數量3個及以上,至少配置1個超充槍,采用超充優先的功率分配策略,優先保障超充車型在超充槍上的充電體驗。
10.1.2 主要技術參數
| 充電槍數(個) |
≥3 |
| 超充槍數(個) |
≥1 |
| 總裝機功率(kW)(新建/改建/擴建) |
≥600 |
| 變壓器容量(kVA) |
≥600 |
| 輸出電壓范圍(V) |
300~1000 |
| 超充槍額定最大功率(kW) |
≥480 |
| 超充槍最大輸出電流(A) |
≥600 |
| 快充槍額定最大功率(kW) |
≥180 |
| 快充槍最大輸出電流(A) |
≥250 |
| 充電效率(50%<負載率≤100%) |
≥94% |
| 超充設備噪聲最大值(dB) |
≤75 |
| 全液冷超充設備噪聲最大值(dB) |
≤60 |
| 外殼防護等級 |
IP54及以上 |
10.1.3 配套設施及服務
●統一采用“重慶捷充”公共超充基礎設施品牌標識,地面、墻面、頂棚等有一定的裝飾,有較清晰和整體感的視覺感受。
●具備條件的可配建防陽遮雨棚和休息區。
●超充槍數量大于4個的超充站需配備現場服務人員,提供APP線上客服以及7*24小時人工客服。
10.2 高速公路服務區超充站(新建、改建)
10.2.1 建設規模
建設充電槍數量8個及以上,至少配置2個超充槍并通過功率共享配置不少于6個快充槍。采用超充優先的功率分配策略,優先保障超充車型在超充槍上的充電體驗。
10.2.2 主要技術參數
| 充電槍數(個) |
≥8 |
| 超充槍數(個) |
≥2 |
| 總裝機功率(kW) |
≥960 |
| 變壓器容量(kVA) |
≥1000 |
| 輸出電壓范圍(V) |
300~1000 |
| 超充槍額定最大功率(kW) |
≥480 |
| 超充槍最大輸出電流(A) |
≥600 |
| 快充槍額定最大功率(kW) |
≥180 |
| 快充槍最大輸出電流(A) |
≥250 |
| 充電效率(50%<負載率≤100%) |
≥95% |
| 超充設備噪聲最大值(dB) |
≤60 |
| 外殼防護等級 |
IP55及以上 |
10.2.4 配套設施及服務
●統一采用“重慶捷充”公共超充基礎設施品牌標識和形象設計,地面、墻面、頂棚等有一定的裝飾,有較清晰和整體感的視覺感受。
●宜設置電子標牌顯示實時電價和服務費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應配建防陽遮雨棚和休息區。
●應設置停車區域,并在周圍預留一定空間避免充電排隊時造成的擁堵。
●應配備現場服務人員全天候值守,提供APP線上客服以及7*24小時人工客服。
10.3 高速公路服務區超充站(擴建)